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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笔记内容梳理?

237 2024-04-18 09:28 admin

一、盗墓笔记内容梳理?

出身“老九门”世家的吴邪,因身为考古学家的父母在某次保护国家文物行动时被国外盗墓团伙杀害,吴家为保护吴邪安全将他送去德国读书,因而吴邪对“考古”事业有着与生俱来的兴趣。

在一次护宝过程中他偶然获得一张记载着古墓秘密的战国帛书,为赶在不明势力之前解开帛书秘密,保护古墓中文物不受侵害,按照帛书的指引吴邪跟随三叔吴三省、潘子以及神秘小哥张起灵来到鲁殇王墓探究七星鲁王宫的秘密。

在古墓中,吴邪结识了前来探秘的王胖子并救下身份不明的阿宁,经过一系列惊险刺激匪夷所思的事件之后,众人又发现了更多未解的谜团。吴邪等人在和不明势力斗智斗勇的同时又踏上了新的探秘之旅。

二、如何梳理平台合作内容?

总结一下结构化思维的重点,你大可以忘记它的定义是什么,但至少要记住4个字和1个原则,分别是:论证类比和 MECE原则。

论:论点,核心目标

证:论证,多个论证联合在一起与论点形成因果联系

类:就是分门别类,做到穷尽

比:就是逻辑递进,能够更有力地证明论点

MECE:相互独立,完全穷尽

二、结构化思维如何指导工作梳理

刚刚我们已经费了一点力气,重温了结构化思维到底是怎么回事,但我们要知道,知行合一中的 “知” 与 “行” 中间隔着两个太平洋,所以这一part,我们就来说说结构化思维具体是如何指导我们做工作梳理的。

我们通过一个非常普遍的场景来解释。

线上教育行业里一般都有很多条业务线,每条业务线上有很多拉新转化团队,这些团队大多是通过公开课做正价课的转化,而你自己所在的拉新转化团队A,被要求去做一条新业务线,同原有的拉新团队B做PK,此时此刻,你就迫切的需要一次工作梳理,否则就很容易自乱阵脚。

这时候该如何做?是赶紧找团队B学习一下新业务的打法么?还是赶紧准备打仗的支持物料?或者要不要先内部讨论下,怎么才能打败对方?

利用好结构化思维,可能这个事情就不会太过混乱。通过了解,我们至少可以明确自己的核心目的,即:打赢新业务。ok,知道这个目的,我们就可以顺藤摸瓜,先将这个拆分为两个小目的:

1. 我们先来拆解“如何打一个新业务”这个目标

这里为了保证MECE原则,我们在不熟练的情况下,可以尽量使用简单的2分法或3分法的方式进行拆分,太复杂有时候反而适得其反。这里我使用2分法做介绍。打任何业务,无非就两点:找合适的人+做正确的事儿。

所以从人的维度上来说,可以拆分为以下几点:

我们选择什么样的精锐部队去参战,是业绩稳定的?还是上下起伏大的?

我们新业务的受众是什么特征?跟原来自己熟悉的用户特征有多大区别?

我们能通过上级调用或获取什么样的资源支持?是绩效政策?还是情报?

作战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我们的支援/支持部队在哪里?

从事儿的维度来说,可以拆分为以下几点:

我们通过什么样的拉新产品去打?

我们最终售卖的正价产品是什么样?

我们拉新产品和正价产品之间的联系,即策略是什么?

整个业务周期是多久,详细的节奏和节点分别是什么?

2. 我们来拆解第二个目标“如何打赢原团队”

因为第二个目标很明显是一个“竞争属性”的目标,那么我们就可以快速锁定用于竞争分析的SWOT模型,这样就大大提升了我们自己的工作效率,不用再从脑子里回忆,上一次竞争时是如何分析问题的。通过SWOT分析法,我们可以逐条对比。

优势:对方业务熟悉度比我们高;我方一路逆风翻盘,势头正盛等;

劣势:对方被挑战,心态上压力更大;我方对于新业务的受众了解程度有限,有一个适应期等;

机会:对方轻视;我方组织反应速度更快;我方以精锐部队去pk对方平均值等;

威胁:对方节奏比我方节奏快,前期容易被冲击信心,要稳住自己节奏的同时,适当加快,保证前期差距可控,后期一举反超。

这里我们只做简要分析,只为说明你在工作梳理时,完全可以借鉴前人经验,为我所用,而不是一根筋地自己琢磨到抑郁。

通过完成以上两个目标的拆解,总结下来,我们在“打赢新业务”这件事情的梳理上,就能得到下面这样一张图,剩下的就是按图索骥,解决问题即可。

分门别类先,合并同类项

增删胸有竹,逻辑理顺畅

当然,我这里需要强调3点:

第一点,我刚刚说过了,上面的很多分析,是本着说明结构化思维如何指导工作而进行的,并没有做进一步延伸,如果是具体的分析,就一定要二次挖掘。要知道结构化思维中的金字塔,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只一层。

第二点,是关于MECE法则,在很多实际的工作场景中,由于我们自身认知的局限,或者过往经验的局限,都有可能造成拆解问题时无法做到“完全穷尽,毫无遗漏”,我个人的建议是:抓大放小,不要死脑筋。以能解决问题为主,而不是以完善模型为主。做一个实用主义者,避免完美主义。

第三点,结构化思维,本身就是将整体分割为一个又一个模块,以解决小模块问题来达到解决大的复杂的问题的思维,所以重要的是思维方式,不是呈现形式。因此也就不必拘泥于呈现出来的是不是金字塔结构。

三、保密安全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内容梳理是什么意思?

就是把所说或所写的事情从头到尾再细细的琢磨一下的意思。内容疏理是为了找出瑕疵,修正错误,改进不足,使事情做的或说的更加圆满。

五、网络空间安全法?

是中国于2016年颁布的一部法律,旨在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管理和保护。该法规定了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原则、国家网络安全的目标、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等内容。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

1. 基本原则:网络空间安全法坚持依法治理,注重维护网络安全和保障公共利益,推动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发展。

2. 国家网络安全的目标:该法规定了保护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网络安全。

3. 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网络运营者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产品供应商等,他们需要履行网络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件。

4. 个人和组织的网络安全责任:个人和组织在使用网络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保护网络安全。

5. 网络安全监管和处罚:该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可以进行网络安全检查、调查和处罚违法行为。

网络空间安全法的实施旨在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并促进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

六、九星霸体诀内容梳理?

《九星霸体诀》是网络作家风凌天下所著的一部玄幻小说,主要讲述了一个少年从废材到强者的成长历程。下面是该小说的内容梳理:

第一部分:废物少年主角萧炎是一个被认为是废物的少年,因为他的修炼天赋极低,无法吸收灵气,只能靠着母亲留下的药丸维持生命。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得到了一本神秘的《九星霸体诀》,从而开始了他的修炼之路。

第二部分:修炼之路在修炼《九星霸体诀》的过程中,萧炎逐渐发现自己的身体发生了奇妙的变化,他的身体变得更加强壮,能够承受更多的痛苦和伤害。同时,他还结交了一些朋友,如林动、萧薰儿等人,一起探索修炼之路。

第三部分:战斗与挑战随着萧炎的实力不断提升,他开始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战斗。他与各种敌人展开激烈的战斗,包括来自其他世界的强者、邪恶势力等等。在这个过程中,他不断成长,不断突破自己的极限。

第四部分:成为强者最终,萧炎成功地修炼到了《九星霸体诀》的最高境界,成为了一名真正的强者。他不仅拥有了强大的实力,还有着坚定的信念和正义的心。他用自己的力量保护着自己的家园和朋友,成为了一名伟大的英雄。

七、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新安全法内容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九、安全法内容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原则和安全生产的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保障举措;

(3)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和要求;

(5)生产经营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违反《安全生产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粮食安全法内容?

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连续稳定保持高产,基本解决了“吃得饱”的问题,但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引发国际粮价出现较大波动也再次为我们敲响了粮食安全警钟。

两会前夕,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九三学社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把目光聚集到国家粮食安全上。他在《出台粮食安全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议案中指出,我国通过艰苦奋斗、持续探索,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粮食安全之路。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把解决粮食安全问题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

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阎建国代表提出以下六点建议:

1、完善粮食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将粮食管理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范围,加快推进粮食安全保障立法,强化依法管理,合规经营。

2、明确粮食流通管理的责任体系,规范粮食流通的各个环节,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地方领导干部要在贯彻落实中央“三农”政策的同时,要结合地方实际,确保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确保粮食种植面积的平稳,确保粮食生产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4、坚持依法治理与改革创新、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体系、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模式,提高科学治理能力,积极推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坚持筑牢安全底线。

5、因地制宜发展多样性特色产业,大力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农业生产方式变革,即由分散化、粗放型、高消耗的传统农业向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的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推动建成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粮食产业体系。

6、要加快实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行动,建设农业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打造产学研深度融合平台,加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建立健全农业科研成果产权制度,让科技成为保障粮食安全的“推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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