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个人印章管理规定?
1.1 印章的分类
第三条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使用可分为三类:
(1)企业公章,是指公司公章。
(2)专用印章,是指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专用章、各
职能部门章、项目专用章等用于指定用途的印章。
(3)私章,个人的印章的简称,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以个人名义刻制的用于公务的签名章或印鉴章。
1.2 印章刻制及启用
公司在日常使用中,可申请的刻制的印章主要有:各职能部门章、项目专用章、人力资源专用章、私章等。
第四条 公司日常印章刻制应由申请人通过OA提交《印章刻制申请表》流程,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经管中心统一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新印章启用前应由综合部下发启用通知,综合部印章管理员负责登记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印章图样等信息并加盖印章印模于《印章启用登记表》(见附件3),由领用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以便备查。
1.3 印章使用
第六条 印章使用范围与权限详细请见附件1、2。
第七条 公司及各级人员使用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领导人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4),并交由综合部予以盖章。
第八条 印章管理员应对文件内容与印章使用申请单上载明的情况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专用章及相关印章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公司财务部部长审核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十条 印章使用申请单作为用章凭据,由印章管理员留存,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5)定期进行整理后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许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应事先由使用人通过OA提交《印章借出申请单》,并载明事项及原由,审核批准后方能带出使用。
第十二条 不允许外单位人员到印章管理人处直接办理用印手续,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印章的,应委托相关部门与其对接的工作人员办理用印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标明事由,同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4)上备注为“空白”。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将填写完毕的介绍信复印件归至公司印章管理处,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员不予用印。
第十五条 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管理员有权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1.4 印章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公司公章、合同章由公司综合部统一保管;
——公司财务专用章、领导人印章由公司财务部统一保管;
——公司部门章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取并保管;
——项目专用章由各项目项目经理领取并保管。
——人力资源专用章由人力资源中心主任领取并保管。
第十七条 印章必须由各管理员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调动或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持有公司及所属公司印章的,需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 印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必须将印章锁于柜中,防止印章丢失。印章管理员(或在其监督下派专人)应及时清洗印章、添加印油,确保印章清晰。
1.5 印章停用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变更或长期不用的印章,由保管人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废止原因经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后,作废印章上交公司综合部统一保管。(废止的印章包括项目竣工验收后的项目部印章、需进行变更的部门印章及发生损坏的各类印章等。)
第二十一条 印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者应及时向公司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办理作废手续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再使用的印章,由公司综合部保存三个月,确认不再启用的,在征得公司领导意见后废止。
1.6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填写虚假内容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公司印章,无论用于何种目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专项印章管理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不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本管理办法特对专项印章的管理予以说明,请公司各部门与项目部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循安全、规范、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印章实行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保管及使用。
2.1 部门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责任审批制度,启用部门印章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印章的使用需进行申请,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4)载明事项,不得随意使用。《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5)需按时登记并妥善保存,经部门领导签名确认后,按季度归档至经管中心。
第三十条 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情况,应立即提交书面报告逐级上报详细情况,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2.1.2 印章用印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签批人明确表示“同意”而私自使用印章的、不当甚至违法使用印章的、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而造成印章丢失的,均属严重违纪行为,按情节轻重及后果大小对印章管理员及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 部门印章管理人在公司规定的印章使用权限范围外,以公司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签署合同、协议或发出公函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印章管理人员、印章签批人及有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公司及第三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私刻、伪造印章,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 项目专用章管理办法
2.2.1 印章制发和缴销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提交项目印章刻制申请批准后,公司按“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合同”所显示的正式工程名称,由综合部负责按规定制式刻制项目印章,刻制后进行登记和印模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理填写《项目印章启用函》(见附件3)并办妥交接手续后,启用项目印章。公司规定:项目公章必须由项目经理亲自保管,不得转授其他人保管;如项目经理有需要,可转授项目工程师保管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但项目工程师不得转授其他人保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完毕,项目印章必须交回公司,由公司综合部负责保管。期间项目部有用印需要,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4),由公司综合部代为盖印。项目印章在项目财务点交销项满二年办妥报废手续后予以销毁。
2.2.2印章使用范围
第三十七条 详细请见附件2。特别说明,项目印章严禁在下述文件资料中盖用印章:
(1)不得在各类分包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备案合同、担保合同、聘用合同等各类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上加盖项目印章;也不得在此类合同类文件的见证方栏内加盖项目印章。
(2)不得在各项结算报告、对账单等结算类文件上加盖项目印章。
(3)不得在非我司签订的合同证明类材料中加盖项目印章,如分包单位自行签订的采购合同,项目部不得在与此合同对应的送货小票、送货清单等文件资料上加盖项目印章。
2.2.3印章使用及登记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人员使用项目印章时,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4)并经过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还至项目部印章管理处。
第三十九条 《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5)需按时登记并妥善保存,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按季度归档至经管中心。
2.2.4印章用印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印章按公司规定授权项目经理保管、使用和管理,如发生超出印
章使用范围内的盖印行为,印章管理员负直接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授权项目经理为项目印章的监印人,故公司应定期检查项目印章的使用情况及文件资料的留存情况,如发生超授权范围内的用印事故,应及时报告经管中心。
2.3 人力资源专用章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严肃人力资源专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确保印章在使用中的安全,杜绝发生失误,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人力资源专用章的管理办法。
2.3.1.印章使用及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专用章由人资中心负责人保管并依据印章的适用范围和印章申请使用流程,监督、控制用印过程,并在此过程中行使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对本范围之外的文件资料,确需盖人力资源中心印章的,盖章人可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4),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用章。
第四十四条 确需盖人力资源中心印章的,应经人资主管同意后,由印章保管员盖章,同时应做好盖章备案记录;使用印章时应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4),获认可后连同用印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员处。
2.3.2印章用印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印章管理员在使用印章时,对于不符合盖章范围要求的文件,有权拒绝。印章管理员需严格按照公司制度使用印章,不得假借职权盗用印章或将印章作为私人用途使用。如果保管人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四十六条 涉及到员工其他方面的证明如员工配偶及家庭成员的个人经济方面的担保证明、虚假证明、空白证明/介绍信/证件、商业性合同/协议等一律不予以盖章。离职证明必须是员工离职生效以后开具,不可提前开具。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不给予离职员工开具两次以上离职证明。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应有固定格式,且在职证明、薪资证明均有“用途说明”的文字叙述。“用途说明”的内容为:“本证明仅限于员工(用途待填写)之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司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个人征信管理规定?
征信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三、网络安全 约谈 规定?
杜绝发表不健康的或者是损害国家名誉的文章
四、个人散装汽油的管理规定?
1、个人加油,要实名身份对比,加油员应对客户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与其头像进行对比,确认人证一致知后方可加油。
2、单位购油的经办人提供单位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加油站购买。
3、每次证明或每个证件仅限当次购买
五、个人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档案法的现行规定,个人档案严禁自己保管,不得个人自持或保管个人档案,必须存放在专业的具有人事权的机关单位进行档案保管。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条件下保管个人档案,我们的个人档案是具有法律的文献性档案。
2022年个人档案管理的具体方法
1. 个人档案应按规定装订并移送人才中心或其他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档案机构同意保管。
2. 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
3. 个人档案不外借,如有需要借阅档案,必须按照档案室的有关规定由相关的具有档案查看资质的人对档案进行查看
4. 个人档案必须做到安全保管,做到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保持经常通风。
5. 在档案室内严禁抽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个人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它合法款项。
七、个人营销合规管理规定?
销售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落实责任。
八、个人网络安全软件?
个人安全软件很多,一般用360的个人安全软件就可以了。
九、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个人开户只要是成年人,有身份证件就可以开户。
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公安机关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收集的,以电子数据、纸质资料等形式记载的,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必要、准确、安全的原则收集管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所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在传输、存储、使用、维护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保证信息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准确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发现公民个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删除。更正或者删除不准确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经过审批并留存操作日志。公民个人信息更正或者删除前已经进行数据交换的,更正后应当重新进行数据交换;删除后应当及时向原数据接收单位通报。
公民申请更改个人信息的,收集该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确有错误或者确需更新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记录、资料、物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移交、销毁的及时移交、销毁,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实行分级存储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信息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对通过视频监控和其他技术监控系统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安全保管单位和存储期限。
第九条通过网吧上网登记、旅店住宿登记等方式向公安信息通信网传输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因侦办案件、行政管理等执法需要,经授权可以对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比对、统计、研判。非因执法需要并经授权,公安机关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确定授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及其民警分类分级授予使用权限。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公民个人信息使用授权。部门职能调整、民警工作岗位变动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使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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