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加强什么立法?

178 2024-01-10 05:03 admin

一、加强什么立法?

1、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

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2、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

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二、怎样坚持科学立法?怎样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

一、科学立法——法治中国的前提

科学立法,首先要求继续立法。虽然中国于2010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立法任务已全部完成。有许多重点领域还需加强立法,个别领域尚有“立法真空”。当前,特别要重点加强在深化体制改革、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网络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

二、严格执法——法治中国的关键

针对中国的现状,重点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建立交叉执法制度。对于一些重要领域,如食品、药品、环境等问题严重的领域,可以实施异地交叉执法,由外地执法部门来本地执法,本地执法部门到外地执法,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要提高对执法者及其家属的有效保护,对于报复执法者及其家属的违法者要予以严惩,使其不敢想不敢为。

第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权利,要做到尊重、保护、规范、限制并举。而有的地方还存在“两手软”:对于公民的权利尊重、保护不够,规范、限制也不够;或者“一收就死”、“一放就乱”。

第四,要树立政府的权威。法治政府必须是个严格执法的政府,是有效执法的政府。应该看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力,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放任,都会导致社会成员安全感的丧失,导致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同时执法者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违法执法、粗暴执法,与执法者自身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不是法治状态。

三、公正司法——法治中国的防线

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实现司法公正,应当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让司法回归司法,既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立法机关以司法解释代替国家法律,更不能让司法机关成为行政机关。让司法机关真正地从事司法工作,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要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建立司法权威,不让一份判决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四、全民守法——法治中国的基础

全民守法,要继续抓好法治宣传和教育,扎实推进“六五普法”活动。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严格规范公民自身行为,引导公民学会在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使每一个普通群众都真正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更为关键的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切实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唯有加快推动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进程,才能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我们要加强什么立法?

1、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

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2、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

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四、什么是坚持依法立法?

依法立法的最高原则是以宪法作为依据或基础,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就为新形势下国家立法工作确定了方向和目标,提出了任务和要求。

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推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发展,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五、科学立法要求加强哪些方面的立法?

科学立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关于权利与权利,必须坚持权利平等原则,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能有任何特权,必须统筹兼顾好不同社会群体、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关于权利与权力,必须以公民私权利保障为重点,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保持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平衡;关于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有义务必有权利,义务来源和从属于权利,义务的设定必须也只能是为了权利。

六、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什么?

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

依宪立法,顾名思义,就是依据宪法来制定法律法规。从法理上来看,要全面和准确地理解“依宪立法”的逻辑内涵和制度要求,必须要对依宪立法中的“宪”作出逻辑上更加精确的内涵界定。毋庸置疑,“依宪立法”中的“宪”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但宪法既可以是一种法现象,也可以仅仅表现为冠以“宪法”名称的法律文本。在具体立法过程中,要成为立法依据必须要有立法工作的具体“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该条规定为立法工作提供了“依宪立法”意义上的立法依据,但“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何界定,如何在立法工作中不发生歧义,这是立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对立法工作提出了“依宪立法”的明确要求,规定“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由此可见,“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精神”都可以视为“依宪立法”中“宪”的内涵。然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精神”在作为具体立法工作的宪法依据时如何保证自身的确定性,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来判明“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精神”真实和有效的存在,这是既往立法工作中未能完全得到有效解决的立法难题。

七、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原则?

一是普遍保障原则。社会领域立法应当面向全社会、覆盖全社会,保障全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发展权,保障全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改革成果。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是保障弱者原则。社会成员,芸芸众生,千差万别,既有强者,也有弱者。社会弱者,因天赋条件、灾害事故、生活不幸、社会环境等原因,仅凭自己的能力和努力难以生存和发展

三是基本保障原则。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基本生活需要,体现人文精神和社会公平,并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在制度建设上,按照从无到有、从易到难、从窄到宽、从低到高的方向,逐步推进。

四是国家保障原则。社会领域的目标和价值,一般认为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弱项”、“盲区”,因而必须通过政府积极的作为才能够充分实现。加强社会领域立法,需要政府在更大的程度上投入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责任,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五是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社会领域立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政府责任和基本公共服务,不同于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具有明显的公益、非营利性质。

八、科学立法要坚持什么理念?

科学立法要坚持开放的理念

  改革开放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发展经济需要开放,社会建设也需要开放。制定慈善法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自然要以开放的心态和理念来开展慈善立法工作。

  立法机关“开门立法”得到了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响应,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有关机构、社科院法学所以及一些慈善组织,纷纷召开慈善立法研讨会、论证会,仅内司委内务室参加的此类会议就达30多次,呈现出学界、实务界和立法机关密切沟通、良性互动的崭新气象。起草过程中,内司委共收到7份慈善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几十份专题研究报告和数百万字相关资料。

  其次是制度设计的开放性。现代慈善的发展趋势是领域宽广,人人可为。与此相适应,慈善法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开放性和包容性。以调整范围为例,慈善法既调整慈善组织开展或者通过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又调整没有通过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比如,直接资助贫困学生,直接向公益性非营利的学校、医院、养老院捐钱捐物等。

  务实的理念

  务实就是讲究实际、实事求是、崇尚实干。

九、宪法加强经济立法是哪年?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是1993年修改宪法时写入宪法的。

十、为什么加强学前教育立法?

学前教育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

儿童受教育权不只是教育机会的获得,还应包括教育过程的优化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因此,保护儿童受教育权涉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供给,有质量的师资队伍建设,幼儿园课程改革和质量提升等,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家庭、幼儿园和全社会共同努力。

保护儿童受教育权、促进儿童发展是学前教育立法的出发点,也是根本目的所在,主要通过贯彻五个重要原则来实现。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网站地图 (共14个专题31283篇文章)

返回首页